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法規:關稅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相關法規 關稅法母法 第三章 稅款之優待 › 第二節 保稅 第49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原料,指構成外銷品之成分,或雖非構成外銷品之成分而為確保外銷品品質所必需之直接用料,且於產製過程中一經使用即行耗盡,不能連續或重複使用者。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稱自用機器,指直接用於製造或加工外銷品為主之機器;所稱設備,指於產製過程中為確保自用機器正常運作所必需之設備、機具及零附件,但不包括消耗性物料及間接材料在內。 本條定義的名詞 原料 自用機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