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法規:關稅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相關法規 關稅法母法 第二章 通關程序 › 第二節 完稅價格 第22條 申報進口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貨物,其累積之租賃費或使用費高於最近進口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完稅價格者,得經納稅義務人於進口時申請按該等同樣或類似貨物之完稅價格核定完稅價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