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88條 法規:關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相關法規 關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88條 保稅倉庫業者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倉庫之設備建置、貨物之存儲或管理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保稅貨物、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