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條自用保稅倉庫按月彙報案件,未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三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按月彙報。自用保稅倉庫喪失自主管理條件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