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74條 法規:關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相關法規 關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74條 不依第四十三條規定期限納稅者,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前項滯納金加徵滿三十日仍不納稅者,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