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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超出前條規定者,其超出部分應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則稅率徵稅。
但合於自用或家用之零星物品,得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所定稅率徵稅。
前項稅款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屆期未繳納者依關稅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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