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條經營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之通關網路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營運項目、收費基準、營業時間或管理之規定者,財政部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傳輸通關資料業務或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