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6-1條 法規: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五章 罰則 第26-1條 財政部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規定通知經營通關網路業者限期改善或限期提出之事項,屆期未完成改善、未依限提出或未依其提出之改善計畫據以改善者,由財政部依關稅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傳輸通關資料業務或廢止其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