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43條 法規:關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相關法規 關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通關程序 › 第三節 納稅期限與行政救濟 第43條 關稅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依本法所處罰鍰及追繳貨價之繳納,應自處分確定,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處理貨物變賣或銷毀貨物應繳之費用,應自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