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9條 法規: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9條 關務人員擔任資訊、海務、工程、緝毒犬培育、訓練及領犬等工作或人事、會(主)計、統計職務者,除各級人事及會(主)計、統計主辦人員應分別適用其相關法規之職期調任規定外,得不受本辦法所定職期之限制。政風及督察單位人員,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