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8條 法規: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8條 關務署及各關間關務人員申請調動,其作業需視關務署或各關職缺及業務需要辦理,調動後至少應服務滿一年,始得再行申請。但因應業務需要調動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