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4條 法規: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4條 關務署各組室主管及各關關務長、副關務長之職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因業務特殊需要,經關務署署長核定,連任期限屆滿,得特准延長一年。但必要時,得隨時調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