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管理 第28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依前條規定辦理盤存結果,如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者,應敘明理由,並於接獲海關核發之補稅通知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繳進口稅費。二、實際盤存數量多於帳面結存數量者,應敘明理由,報經監管海關查明原因核實准予更正或依相關規定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