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4條 依本辦法規定提供之稅費擔保,以下列方式為之:一、現金。二、政府發行之公債。三、銀行定期存單。四、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五、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六、授信機構之保證。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擔保,應依法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