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符合下列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申請為一般優質企業:一、成立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平均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或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稅費及罰鍰;經處分未確定之稅費或罰鍰已提供相當擔保。但處分機關不接受擔保者,不在此限。三、進、出口作業流程及財務資料均建置於資訊系統,並留存可供事後查證之稽核紀錄。四、已辦理與海關連線申報;或其委託之報關業者已與海關連線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