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25條 優質企業經核准以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者,應每年申請核定額度一次;其申請應於一年實施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檢具第三條第三項所定文件,向原核准之海關提出,如經具結與前已驗證之正本文件相符,海關得免予查核。前項自行具結之額度,以申請日前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每月平均進口稅費總金額之二倍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