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9-1條 法規: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9-1條 船務代理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二、依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設立。三、最近三年無因行為有影響供應鏈安全之虞,經依航業法處罰之紀錄。但設置未滿三年者,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