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承攬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二、依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設立,或依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設立並依民用航空法向航空警察局申請為保安控管人。三、最近三年無因託運危險物品或行為有影響供應鏈安全之虞,經依航業法或民用航空法處罰之紀錄。但設置未滿三年者,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