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 第2條 法規: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2條 駐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公用或自用物品,請免進口稅捐時,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應本於互惠原則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