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4條行程簿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到達地點及日期。二、沿途所擬經過站名及日期。三、沿途所擬裝卸貨物名稱、數量及旅客人數。四、預留…
- 第65條出口車輛如非於駛離國境最後一站始行裝貨者,應由該運輸工具負責人向駛離國境前首先經過之海關遞送出口貨物艙單及其他有關單證並…
- 第66條車輛裝運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如有退關者,應填具退關貨物清單,遞交值勤關員查對簽證後,憑以准許結關。
- 第67條陸運運輸業所屬車輛出境,非憑經海關簽蓋放行之裝貨單,不得裝運出口貨物。
- 第68條本國車輛出境,如在國外增添設備或裝配重要機件,應於入境時向海關報繳進口稅費。
- 第69條陸運進出口貨物艙單所列貨物如含有併裝貨物,除在貨物艙單上註明何者為併裝貨物外,並須另備貨物分艙單,載明收貨人或發貨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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