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二章 運輸業辦理通關業務之管理 › 第二節 管理 第18條 運輸工具進出口前,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督飭各部門主管人員注意檢查,如發現有走私貨物或其服務人員有攜帶違禁、違章物品及超額金銀幣鈔等違法情事,應即報告當地海關,查獲之物件並隨同送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