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19條 法規: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9條 郵包物品查驗時,郵政機構應派員會同海關查驗,並辦理有關之搬移、拆包或開箱暨恢復原狀等事項,必要時,得通知收(寄)件人會同為之。郵包物品包件過重、體積過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形需移至海關核准之特定查驗區查驗時,郵政機構應負責貨物之載運、安全與管理。拆驗完畢之郵包物品應以「關郵會封」封籤黏貼牢固並由雙方蓋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