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16條 法規: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6條 非屬前條規定應辦理報關之出口郵包物品,寄件人應於寄件文件據實申報物品名稱、數量、價值,由郵政機構連同郵包彙送出口地海關查(抽)驗放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