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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財政部
關務目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第11條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規: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1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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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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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報單申報事項,應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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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有錯誤須更正,或與事實不符有變更必要者,得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貨物進出口地海…
第3條
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進、出口報單,其申請更正項目及理由未臻具體者,海關得不准予更正。貨物放行前,納稅義務人或貨…
第4條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經更正後,應更改電腦通關檔;涉及沖退原料稅者,應併予更正其資料檔。更改後涉及輸出入規定變更者,亦應依…
第5條
進口報單得申請更正之項目如下:一、納稅義務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或海關監管編號。二、賣方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賣方國家代…
第6條
納稅義務人於貨物放行後申請更正者,除關稅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進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7條
出口報單得申請更正之項目如下:一、貨物輸出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負責人、加工製造廠商名稱、輸出許可證號碼、簽證日期或輸…
第8條
貨物輸出人於貨物放行後申請更正者,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應於六個月內申請更正,逾期不予受理:一、持有簽證機關核准之輸出…
第9條
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出口報單離岸價格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予受理:一、其整份報單變動金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但有下列…
第10條
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報單申報事項,應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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