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 第4條 法規: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4條 海關對預報進口之貨物,應於納稅義務人繳納進口稅費或保證金後先予放行。貨物運達時,除依規定免驗者外,應於查驗無訛後即予放行。預報進口貨物如有短溢卸或短溢裝情事,應按「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及「進口貨物短卸溢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分別退還或補徵其溢徵或短徵之稅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