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34條 法規: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四章 貨樣之提取 第34條 為鑑定貨物之名稱、種類、品質、等級及原產地等,供稅則分類、估價或核退稅費之參考,得提取貨樣。但以在鑑定技術上所需之數量為限。不能重複化驗鑑定之貨物,應提取足夠供三次化驗鑑定之用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