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33條 法規: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出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第33條 船(機)邊驗放之出口報單,其出口貨物因故全部未到者,得憑報關人之申請,逕予註銷;如部分未到者,應憑報關人於第一次派驗前之申請,按實際到達船(機)邊或機放倉庫之數量於查驗無訛後,方准辦理退關或放行裝船(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