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31條 法規: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出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第31條 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辦理退關提回,或因故核定退運出口之貨物,其業經查驗者,如驗明貨櫃(物)原封條完整,得免再開驗,如屬非原封貨櫃(物)、海運非櫃裝或空運未加封貨物,應再查驗;原核定免驗者,得准予免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