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27條 法規: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出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第27條 下列出口貨物應予免驗:一、總統、副總統運寄國外之物品。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與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構與人員運寄國外之物品,經外交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證明者。三、其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免驗物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