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25條 法規: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二章 進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第25條 大宗貨物如有關稅法第五十條之破損短少情形,查驗時無法核明者,得應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先予放行,並於提貨時,在駐船關員、駐庫關員或貨棧自主管理之專責人員監視下,會同公證行查明破損短少情形,以憑辦理退還溢徵之稅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