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23條 法規: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二章 進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第23條 進口危險品、氣體、易受污染變質或受損之貨物,進口人應於海關查驗貨物前,提供貨物之毒性、易燃性、易爆性、化合性、氣體壓力或其他特性等查驗應注意事項,以書面向海關說明。前項貨物,經查驗單位認定貨物包裝本體如經開啟,確有發生危害或致使貨物受損或受汙染變質之虞,且貨物為原製造廠原封者,得免開啟查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