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13條 法規: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3條 進出口貨物在人工查驗過程中,經發現有虛報貨物之名稱、數量、品質、規格或其他違法情事時,以全部查驗為原則。但在繼續查驗中,已查驗部分足以推斷整批貨物之真實內容者,得免予繼續查驗。前項人工查驗貨物得經派驗主管或其指定人員核定以儀器查驗輔助之。進出口貨物在儀器查驗過程中,經判讀影像異常者,得由儀檢主管或其指定人員改為人工查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