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13-1條 法規: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3-1條 海關查驗貨物,遇有密、通報案件、儀檢或緝毒犬嗅聞異常或依現況研析確屬可疑,且以實施破壞性查驗為必要手段時,經報請一級單位主管核可後,得實施破壞性查驗。實施破壞性查驗後,應於報單或相關文件註明破壞貨物之事實。經實施破壞性查驗,結果與進、出口人原申報內容相符者,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向海關請求補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