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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進出口貨物應在經海關核准登記之貨棧、貨櫃集散站或經海關核准或指定之地點查驗。
海關儀檢站代碼及所涉貨櫃集散站、貨棧、碼頭範圍資料,海關應先行公告之;其有異動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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