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10條 法規: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0條 進出口貨物之新舊程度、堪用程度、破損殘缺情形由驗貨關員依查驗當時之狀況認定之,必要時派驗報單主管人員得另派員複驗。納稅義務人或貨主對於海關之認定有疑義時,得委請有關技術機關鑑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