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4條 申請人提供資料或樣品不全致無法辦理原產地預先審核,應於收到海關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件。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延長補件期限。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