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海關應於收到第三條申請書或依第四條所定期限補件完成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答復(附件二),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並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有效期間,為答復之日起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