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第8條 法規: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8條 免稅進口車輛如經核准報廢出售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辦補稅。一、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後註明准予報廢及不發給牌照之證明文件。二、駐華外交機構註明報廢之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