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第6條 法規: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6條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按海關進口稅則增註所訂稅率從低徵稅者,海關核計應補稅額時,應扣除該貨物進口時已繳納之關稅。但已繳納之關稅超過該貨物於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核計應繳稅額時,不予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