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二章 設置 第10條 報關業經海關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者,自廢止後五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設置。前項所定同一名義範圍,包含報關業所屬同一公司、商號及其分支機構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