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9條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自財政部核准時起五年。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經營者應申請重新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繼續經營。換發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之申請程序準用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