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3條 法規: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10-3條 申請案件未通過第六條所規定之審查者,其依第十條之一繳納之費用,除審查費無息退還二分之一外,其餘費用無息全額退還。申請案件未通過第八條之測試驗證者,其依第十條之一繳納之費用,除證照費無息全額退還外,其餘費用不予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