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1條 法規: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10-1條 依第五條規定申請經營通關網路或依第九條規定申請重新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者,應先繳納審查費、測試驗證費及證照費;其費用標準如下: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六萬四千元。二、測試驗證費:每件新臺幣二萬九千元。三、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