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五章 罰則 第25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由財政部依關稅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傳輸通關資料業務或廢止其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