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4條 專責人員不符合前條第三項各款資格者,其專責人員職務當然解除。專責人員未依規定辦理自主管理事項,致貨物有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而短少,業者應將其調離專責人員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