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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自主管理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得通知其限期改正:一、未依規定辦理自主管理事項。
二、未依第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將專責人員調離職務。
三、經海關指定或於核准實施自主管理後,發生違反第五條規定實施自主管理應具備之條件。
自主管理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得廢止其全部或部分之自主管理:一、經依前項規定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二、前項各款事項無改正之可能。
三、前項各款情節重大。
業者經海關廢止全部或部分之自主管理後,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自主管理或恢復部分項目之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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