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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保稅倉庫之自主管理事項包括下列各項:一、巡視倉庫。
二、啟閉倉庫門鎖。
三、點驗貨物進倉。
四、查報短溢卸貨物。
五、短溢裝、破損貨物之填報。
六、監視加註或更正貨物標記、箱號。
七、看樣、取樣及公證之監視。
八、監視保稅貨物辦理重整。
九、查對、登記扣存或沒入貨物。
十、查對與登記逾期貨物或聲明放棄貨物。
十一、已列入拍賣清單貨物之查對。
十二、保稅貨物出倉。
十三、使用海關封條(含電子封條)加封、核銷作業。
十四、出倉進口食品加貼中文標示作業。
十五、保稅貨物銷毀、破壞作業。
十六、登載存貨簿冊及按月印製替代存貨簿冊之報表。
十七、各種有關報表文件之編製、核對簽證、造送、登記、整理、歸檔及保管等工作。
十八、報告違章異常案件。
十九、倉庫地腳品完稅提領出倉。
二十、其他經海關核發准單所指示及依關務法規有關規定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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