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3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海關核准實施部分事項自主管理之業者,得繼續辦理該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