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連線業者申請連線申報,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以電腦連線方式辦理者:應先於單一窗口以憑證提出註冊申請,經核准後開始連線申報等作業。二、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應先向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提出申請,經訂立契約後轉送連線之地區海關登記,並於單一窗口以憑證提出註冊申請,經核准後開始連線申報等作業。但申請者如屬報關業者,在訂立契約前應先向該地區海關報備,並取得電子郵箱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