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下列連線通關文件之傳輸,應依電子資料標準格式為之:一、進、出口報單。二、進出口貨物稅費繳納證。三、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四、轉運申請書。五、轉運准單。六、電腦放行通知。七、進(轉)口貨物短卸、溢卸報告。八、進口貨物進倉異常報告。九、查驗貨物通知。十、其他通關有關文件。前項標準格式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之。